(2013)雄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秀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英,郭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雄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英,女,成年,雄县被执行人:郭志敏,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秀英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郭志敏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雄民初字第30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焕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