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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杰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贝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杰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贝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杰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贝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陆建羽,浙江银转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海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海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巨财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绿洋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海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宣城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杰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直街97号。法定代表人:许松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礼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贝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余杭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55号1幢1004室。法定代表人:沈国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红兵,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陆建羽(曾用名陆建国)。一审被告:浙江银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55号1幢4001室。法定代表人:陆木良。一审被告:浙江海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35号三新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应子凤。一审被告:安徽海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应子凤。一审被告:安徽海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应贤坤。一审被告:浙江巨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八层A-C座。法定代表人:刘宁。一审被告:上海绿洋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69号10楼195席。法定代表人:刘宁。一审被告:安徽海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建国。一审被告:宣城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广祠路以南、东环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应贤坤。再审申请人杭州杰顶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贝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余杭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浙江银转经贸有限公司、陆建羽、浙江海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海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巨财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绿洋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海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宣城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09)杭余商初字第438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杰顶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瞿慎鸣审判员 刘建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管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