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查培根诉徐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培根,徐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55号原告:查培根,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小华,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徐方学,男,住址同上,系徐小华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培根诉被告徐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培根撤回对被告徐小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培根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