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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查培根诉徐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培根,徐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55号原告:查培根,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小华,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徐方学,男,住址同上,系徐小华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培根诉被告徐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培根撤回对被告徐小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培根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