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洪平与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泸州纳溪分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平,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泸州纳溪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洪平,男,生于1983年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李万林,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泸州纳溪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打鼓镇文化街。负责人闵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平与被告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泸州纳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平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洪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定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克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