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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60年1月18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2年1月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丽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