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敦文与孙瑞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敦文,孙瑞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32号原告:孙敦文,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田培,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孙瑞明,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孙敦文诉被告孙瑞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褚昭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敦文的委托代理人田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瑞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0日原告将位于荆芡乡猴洞村经营的来吧酒店转让给被告孙瑞明经营,双方约定转让期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5年8月19日,转让费36000元、房租38000元,合计74000元,协议签订时先付36000元,2014年1月1日前付12000元,剩下26000元在2014年8月20日前付清,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赔付违约金50000元,但被告在给付36000元转让费进行经营之后,未给付剩下的38000元租金。为此,诉请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酒店转让协议,收回房屋,判决被告给付房租3.8万元及违约金2.2万元。被告孙瑞明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5日原告孙敦文与原出租人李旺培签订酒店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旺培将自建并经营的位于怀远县荆芡乡猴洞村境内307省道南侧的三层小楼的培月饭店租赁给原告经营,租期为三年,自2012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租金为每年26000元,共计78000元。原告承租培月饭店后,将店名变更为来吧商务酒店。2013年10月20日,原告由于酒店离家较远,不便经营,在原出租人李旺培同意的情况下将来吧商务酒店转租给被告孙瑞明,并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租期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5年8月19日,转让费和租金合计74000元,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36000元,2014年1月1日前支付12000元,2014年8月20日支付剩余的26000元,并约定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如有违约,违约方赔付违约金5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在付清36000元并对该酒店进行经营后,就未再按约支付剩余租金。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解除合同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原告与原出租人签订的酒店租赁合同、原被告签订的酒店转让合同、问话笔录、放弃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酒店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约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由于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被告应承担赔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房租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综合考虑原告诉请的违约金22000元虽未违反合同约定却明显高于原告的损失,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违约金以10000元为宜。原告孙敦文自愿放弃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孙瑞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瑞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敦文房屋租金38000元及承担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孙瑞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云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