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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辖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田军、徐海英与无锡三阳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三阳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军,徐海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辖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三阳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昇平巷28号2208室。法定代表人:黄耀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军,男,汉族,1973年6月1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英,女,汉族,1976年3月28日生。上诉人无锡三阳银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军、徐海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银辉公司向本院申��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银辉公司自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辉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