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辽宁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辽宁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刘国强,居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辽宁路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辽宁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强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辽宁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强负担。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