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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宋立东诉赵丽、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东,赵丽,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宋立东,男,39岁,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新兴委八组。被告赵丽,女,45岁,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辽南街药监局楼下。被告杨峰,男,48岁,汉族,铁路工人,住双辽市辽南街药监局楼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东诉被告赵丽、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立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安继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金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