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山东博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王志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山东博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兴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邢震,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贝贝,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男,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勇,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秀丽,女,汉族,住址同原告住址。原告山东博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机械公司)诉被告王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6月24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博瑞机械公司委托代理人邢震,被告王志强及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孙秀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瑞机械公司诉称,原告公司成立建设初期,项目未达到预期收益,但为稳定职工队伍,凝聚人才,原告公司另筹资金为股东预发了奖金,欲待公司产生效益后,再列入公司利润,补办税赋。自2006年以来,被告担任山东博瑞路桥技术有限公司和原告博瑞机械公司总工,并为原告公司股东,被告在两公司任职期间领取的预发奖金达1024610.03元,现原告已将该款项列入公司利润,被告依法应承担个人所得税204922.01元。该款项为被告的不当得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204922.01元,但被告置若罔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志强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204922.01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博瑞机械公司红利、奖金分配财务报表六页,证明被告共计领取红利及奖金735510.03元;2、山东博瑞路桥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一份。3、山东博瑞路桥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奖金财务报表四页,证明被告在博瑞路桥技术公司领取分红及奖���289100元。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共领取原告博瑞机械公司及博瑞路桥技术公司两公司的分红及奖金共计1024610.03元,按照应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比例计算,被告应交纳204922.01元税款。被告王志强辩称,1、根据民法通则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2、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在诉状中说明被告在博瑞路桥技术有限公司及博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领取奖金,但现以博瑞机械公司一方起诉,原告主体不适格。3、假设被告应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未交纳,主张权利一方应当是税务部门,而非原告。综上,我方认为被告领取的奖金款项系税后应得,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06年始至2012年,被告王志强担任案外人山东博瑞路桥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分别于2007年7月25日、2008年1月22日、2008年8月20日、2009年3月30日四次共领取奖金289100元。同期间被告王志强担任原告博瑞机械公司股东,又分别于2007年2月12日、2007年9月20日、2008年5月10日、2009年1月10日、2009年9月22日、2010年2月1日六次领取红利及奖金共计735510.03元。2010年被告王志强退出被告股东身份。另查明,在原告所提交的被告签字领取现金的财务报表中,对于个人所得税款如何交纳,该红利及奖金中是否包含个人所得税,均未注明。且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按20%计算的所得税,原告已代被告向税务部门交纳,或税务部门已向原告或被告下达征收通知。本院认为,原告博瑞机械公司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给作为员工及股东的被告王志强发放奖金及红利,与博瑞路桥技术公司合计共给被告���金红利1024610.03元。但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未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且原告也未能证明其已代替被告向税务部门交纳的所得税款,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已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被告欠缴税款,被告之行为也非本院予以调整的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博瑞机械公司以该1024610.03元红利奖金而产生的未缴纳的税款为由主张双方之间系不当得利之债,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博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原告山东博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红梅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