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存良与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泸州纳溪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良,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泸州纳溪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李存良,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万林,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泸州纳溪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文化街。负责人闵敏,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良诉被告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泸州纳溪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良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存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钟相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