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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26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钱某,女,197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满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