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26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钱某,女,197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满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