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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彭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2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先平,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克强,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某,男,生于1986年10月1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祖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