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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事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欠朋、李兆兵与李兆兵、李欠来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欠朋,李兆兵,李欠来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事初字第8号原告:李欠朋。委托代理人:XX强。被告:李兆兵。被告:李欠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欠朋与被告李兆兵、李欠来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欠朋于2015年4月1日以与两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欠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欠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李欠朋负担。审判员  朱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