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与北京益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北京益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俞能顺,承德市蓝天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35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曲阜路4号。负责人林庆珍,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晓枫,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益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金隅国际C座307。法定代表人俞能顺,经理。被告俞能顺,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益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愈能顺的委托代理人唐泽光,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蓝天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34号鸿雁宾馆204室。法定代表人孙建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岳龙,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诉被告北京益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俞能顺、承德市蓝天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益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金隅国际C座307号,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证明等证据佐证,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俞能顺、承德市蓝天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认可。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被告北京益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北京益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虽为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关家坑210号106室,但本院现场送达确认其并未在此办公,其现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金隅国际C座30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就此未提出相反的事实及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俞能顺、承德市蓝天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就本案没有管辖权。北京益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邹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