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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吕某、王某甲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甲,王某乙,汤某,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18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务工。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传唤),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务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传唤),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青林,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乙,务工。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传唤),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汤某,务工。被告人汤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传唤),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务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传唤),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乔建林,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210059110汉族,务工。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传唤),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丙,务工。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传唤),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丁,务工。被告人王某丁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传唤),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王某甲、王某乙、汤某、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3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王某乙、汤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刘青林、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乔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因琐事和被告人王某甲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吕某纠集被告人王某乙、汤某、刘某等人与被告人王某甲纠集的被告人郑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某厂C栋宿舍三楼走廊及宿舍区东大门外,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进行斗殴,并致被告人吕某、王某甲、汤某、王某丙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吕某颈部损伤、被告人王某甲面部损伤、被告人汤某头、面部损伤、被告人王某丙头部损伤均属人体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汤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某、王某甲、王某乙、汤某、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共同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吕某、王某甲均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乙、汤某、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均系积极参加者,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王某甲、王某乙、汤某、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汤某均系自首。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被告人吕某、王某乙、汤某、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甲辩解称:当天打完架后,厂里的主管让他们回宿舍等候处理,然后其就回宿舍了,后来王某己来说已经报警了,抓走了两个人,其准备带王某丙、郑某去自首,但另外二人没有去,其就在宿舍睡觉。后下午一点左右,警察在宿舍把其抓获,其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甲的主观过错程度相对较小;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难。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系被纠集者,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2014年10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因琐事和被告人王某甲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吕某纠集被告人王某乙、汤某、刘某等人与被告人王某甲纠集的被告人郑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某厂C栋宿舍三楼走廊及宿舍区东大门外,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进行斗殴,并致被告人吕某、王某甲、汤某、王某丙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吕某颈部损伤、被告人王某甲面部损伤、被告人汤某头、面部损伤、被告人王某丙头部损伤均属人体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1日早上8点,其因为工作上的矛盾在C2宿舍楼三楼宿舍和王某甲发生争执。其叫对方出去打架,并打电话给汤某过来帮忙。汤某来了以后,其和汤某与对方的人在宿舍外的走廊拳打脚踢地打起来。后来其叫对方到门口打,并打电话给王某乙让他叫人过来帮忙打架,汤某也在旁边打电话叫人。大概等了半个多小时,王某乙带了刘某和另外几个人过来,后来其这边又陆续来了十来个人。之后,其让汤某叫对方的人到离厂门口远一点的地方打。对方拖住汤某不愿意过来,其就带了自己一方的人冲上去和对方乱打起来。其盯着开始打其的人拳打脚踢。汤某动手了,后来叫来的人都上来帮忙了,双方打了一会就停手了。其辨认出王某甲、郑某是对方参与打架的人;并辨认出汤某、王某乙、刘某。2、被告人汤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1日早上7、8点,其接到吕某电话说在宿舍三楼让其过去,看见五、六个人围着吕某,有两、三个人在和吕某对打。其上去帮忙打了一会,双方约好在厂门外打。吕某打电话叫人,其也打电话给高某和张某,但对方没有来。之后大概来了六、七个人,其上去先和对方说要打找个远点的地方,双方就打起来了。其和一个穿白衣服的人拳打脚踢,后来又和一个黑衣服的拳打脚踢。吕某也冲上去,随便逮住个人就打,后来他就挑那个穿橙色衣服的人打。双方都停手后,吕某还在和那个穿橙色衣服的人打。其辨认出王某甲就是穿橙色衣服的男子;王某丁就是穿纯白长袖并且参与打架的男子;并辨认出参与斗殴的吕某、王某乙。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1日早上8点左右,其上班时接到老乡吕某电话,电话里说在厂里被好多人打了,让其过去帮忙。其叫了车间里的刘某、史某,让他们一起过去看看。在厂门口时刘某又叫上了王某戊。到了北厍某厂,看见吕某和一个穿短裤的姓汤的同事在一起。之后其这边陆续还有人来,谁叫来的也不清楚。之后姓汤的叫对方过来,吕某和对方吵了几句双方就打了起来。吕某和先前指的那个人打,姓汤的也和对方对打。其后背被一个人打了一拳之后其转身和那个人对打,用拳头打了对方几下,也踢了几脚。打了一会,双方就停手了。其辨认出参与斗殴的人员刘某、史某、王某戊。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1日早上7点多,王某乙跟其说老乡吕某被人打伤了,当时史某也在场。到厂门口其叫了侯普均和他朋友,又打电话给曲某、施某、袁某等人。到了某宿舍,吕某说被人打了,对方站在大门外路上。王某乙指着其中一个人吵起来,王某乙上去抓那个人的衣服,其上去勒住那个小伙子脖子。对方的人上来后,吕某和穿短裤的人上去和对方拳打脚踢。其辨认出王某甲就是与吕某发生争执的男子,并辨认出吕某、汤某、王某乙。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1日早上7、8点,吕某来找其要把之前工作上的矛盾讲出来,说双方各自叫人出去干架,并打电话叫来了一个穿短裤的男的。当时王某丁、郑某、王某丙、王某己都跟着出去了,其回宿舍拿烟,外面先打起来了。其看到吕某被打倒在地上,也上去踹了吕某腿上两脚,用拳头打了几下,后被人拉开。吕某叫人出去打架。其看见吕某和穿短裤的都叫人了,其就跑到车间叫了田某。出了厂之后看到吕某叫了大约有十多人,其、郑某、王某丙、王某丁、田某,还有王某己等同事站在厂门口对面南面。吕某指着郑某,对方的人上来之后就勒郑某的脖子,双方就开始打起来了,都是拳打脚踢的。王某甲辨认出汤某就是穿短裤的男子;并辨认出吕某、汤某、王某乙、刘某就是对方参与打架的人;郑某、王某丁、王某丙是其这方参与打架的人。6、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日上午8点左右,其和王某丙回到301宿舍,看见王某甲和吕某在吵架,吕某喝了酒之后拉王某甲到宿舍门口要揍他。其上去拉,吕某动手打了其一拳,其也还手。后王某甲、王某丁、邢某、王某丙都上来打对方,对方也有一个穿短裤的身体很强壮的上来帮忙对打。打了一会,吕某说到厂门口打。王某甲叫了田某,其一方六个人走到了厂门口。等了十分钟左右,对方聚集了大概十来个人。穿短裤的先过来,吕某就冲过来,指着其说:“就是他。”其就被对方一个长得比较胖,圆脸的男的一把抓住领口,对方另外一个长得比较胖,里面穿白色衣服的男的用左胳膊夹住其脖子,并用右手肘顶其的背,还有两、三个人在用拳打在其身上。其辨认出王某乙就是抓住其领口的男子,刘某是夹住其脖子的男子,并辨认出王某甲、吕某、王某丙。7、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日早上8点多,其和郑某回到宿舍,看见吕某和王某甲在争吵,后吕某就打电话叫人来打架。王某甲让其和郑某帮忙打架,并让其打电话给王某丁过来帮忙。走出宿舍看到郑某和吕某说了几句话不对头,吕某生气就先动手打了郑某一拳,郑某还手打了吕某,然后几个人开始和吕某打了起来。打的过程中吕某叫的那个穿裤衩的男子也上来帮吕某打架。打了一会被人拉开,吕某已经叫人来打架了,让他们在厂门口等着。其和郑某、王某丁、王某甲、邢某一起下楼,下楼时,王某甲叫田某叫人过来帮他打架。到厂门口等了十几分钟,吕某和穿裤衩的人叫来十几个人走过来,二话不说就开始打。吕某用脚踢其,其就和吕某打起来。后吕某又去打王某甲,当时场面比较乱,双方都是拳打脚踢的打了一会之后,厂里面保安过来劝架,他们就走了。其辨认出王某甲、郑某、王某丁、吕某,汤某就是对方中穿短裤的男子。8、被告人王某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日上午8点左右,王某丙打电话叫其去301宿舍。其过去之后看见有人和王某甲吵架。其就打电话给邢世毫,过了五分钟,邢某就来了。后双方在走廊打起来,其看到对方男子和宿舍穿蓝外套的男的扭打在一起。其打算上去帮忙打对方,那个穿裤头的男的上来打了其一拳,其就和穿裤头的男子打在一起。对方让他们去外面等着。下楼之后,王某甲把田某叫了过来。其看见对方那个男的和穿裤头的男子一直在打电话,其一方到宿舍区门外地空地上等对方,看到对方两个男子带了八、九个人走过来,指着穿蓝外套的人说就是他。对方喊话的这个男子就揪住穿蓝外套的人打,四、五个人打他一个,他们一方的几个人就上去开始和对方拳打脚踢。9、证人史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当日上午王某乙跟其说去北厍溜溜,也叫刘某一起,说一个朋友被打了,让他们过去帮忙。之后几个人就一起坐车去了北厍。到了欧普宿舍门口,其看到自己一方有七、八个人,对方也有七、八个人,其知道肯定要打架了。后王某乙的挨打的朋友指了对方一个人,双方吵了几句就打起来了。其冲了过去,看见有人在打刘某,其就跑过去踹了那人一脚,之后双方就打散了。10、证人田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当日早上王某甲到车间找其,说被人打了,叫其去帮忙。到了宿舍楼下看见郑某、王某丙、王某丁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之后王某甲带他们到厂外面,看见有一群人也在朝厂门口走来,有几个人在打郑某,其就上去帮郑某,其被打了一拳后也用拳头乱打对方。11、证人邢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当日早上8点左右,王某丁打电话让其到301宿舍,其过去之后看见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郑某几个人和一个年纪稍微大一点的人在谈到哪里打架。之后在楼道里双方打起来,其上去用脚踹了对方年纪稍大的人。那个年纪稍大的人说要打就出厂去打,王某甲说出去就出去。然后对方在打电话叫人,其也打电话给孙露鹏,王某甲跑到车间叫了小田。几个人走到宿舍大门对面的马路上站着。对方过来十几个人,上来就拉住郑某。其在边上看。王某丙和那个穿短裤的在打架,其就上去把他们拉开了。当时王某丁、王某丙、郑某都参与了打架,其和孙露鹏没有打。12、证人王某戊的证言笔录,证实当日早上8点左右,刘某打电话说老乡在厂里面被人打了,让其一起走。后刘某叫了一辆黑车,其、王某乙、刘某、史某四人坐黑车到了北厍某宿舍区大门外。看见自己一方一共十个人左右。吕某带着他们走到宿舍区大门那里,和对方不知道说了什么,然后就打起来了。其没有动手,刘某和王某乙在打一个人,吕某打对方一个人,穿裤衩的男子和对方一个男子拳打脚踢。13、证人王某己的证言笔录,证实当日早上7、8点,其去王某甲宿舍看见吕某一身酒气好像在跟王某甲争论进厂时候工作岗位的事情。吕某还打电话叫人来打架。王某甲也在那里打电话叫人,因为是工友,其就在那里劝。双方到了走廊上,不知道吕某和郑某吵了什么,吕某动手要打郑某,被拉开了。吕某叫到外面去打架。郑某说要去换件衣服,吕某看对方不过来,就上来打郑某。王某丙推着吕某那个很壮的舍友,不让他上来打。吕某的舍友钩住王某丙的脖子打,王某甲也过来打吕某。双方被分开之后,吕某和王某甲都跟各自的人说,到外面去打架,然后双方就到宿舍去门口。9点不到的时候,吕某叫来的人都来了,其看见对方大概十个人左右走过来。吕某过来和王某甲吵,吕某的舍友过来指了一下王某丙和郑某,他们叫来的人都上来打郑某和王某丙了。打了一会,有人在旁边喊报警了,双方就不打了。1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吕某颈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汤某头、面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王某丙头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王某甲面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本案另有证人郭某、杨某、邓某、孙某、舒某、王某庚、穆某、王某辛、王某壬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伤势照片、门诊病历、人口信息、学籍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二、归案情况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汤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1日8时58分许,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厂宿舍有人打架,后民警至现场了解情况,称打架的人坐一辆黑色轿车朝东离开,在距离案发现场1公里左右的马路拦截黑色轿车,抓获王某乙、刘某、史某、王某戊四人。在某厂宿舍大门外发现两名男子,系吕某、汤某,民警将二人控制,经走访、调取监控、询问等工作,了解到参与打架的另一方均在宿舍,后民警至宿舍将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郑某等人传唤至派出所。归案后,上述人员均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笔录,证实当日上午打完架后,其回到宿舍,王某己到宿舍称要去派出所做笔录,其问郑某、王某丙去不去,对方说等一下,他们就在宿舍睡觉了。当日下午一时左右警察至宿舍将其抓获。3、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证实打完架后,王某己到宿舍说报警了有人被抓了,王某甲问要不要去派出所,其觉得没什么事就说不去。由于前一天晚上是夜班,打了架太困了,就在宿舍睡觉了,后警察将其抓获。4、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实打完架后回到宿舍,其觉得没什么事就睡觉了。后被警察抓获。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某的安全主管,当日在对讲机里听到有人打架,就到了厂区宿舍,看到十几个员工站在宿舍大门的地方,有人说厂外面的人过来打架,其担心双方再打起来,就对站着的人说都回宿舍,其不知道有没有人被打,主要心思是找打架的厂外人员。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提出的其构成自首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参与斗殴后离开现场,回到宿舍,虽有去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主观意图,但并未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对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王某甲、王某乙、汤某、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共同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吕某、王某甲均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乙、汤某、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王某甲、王某乙、汤某、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汤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二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吕某、汤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郑某、王某丙、王某丁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三、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四、被告人汤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刑期的终止日相应顺延,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五、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刑期的终止日相应顺延,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六、被告人郑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刑期的终止日相应顺延,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七、被告人王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刑期的终止日相应顺延,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八、被告人王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刑期的终止日相应顺延,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永洋人民陪审员  邬长庚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