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循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俊毅与被告韩太乙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毅,韩太乙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46号原告马俊毅,男,撒拉族,1989年12月22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委托代理人马进爱,男,撒拉族,1956年10月25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系原告之父。被告韩太乙布,男,撒拉族,l949年4月2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海军、陈晨,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毅与被告韩太乙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毅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仁青措审 判 员 马继明代理审判员 张永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