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庄志煌与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志煌,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庄志煌,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其营、王友松,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金圳、王坤,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志煌与被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志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