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姬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201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理人付成胜,男,198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系付俊哲父亲。被执行人姬建军,男,198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姬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鸿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