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康玉佩与许金梅、王光玉共有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玉佩,许金梅,王光玉
案由
共有纠纷,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康玉佩,农民。被告:许金梅,农民。被告:王光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玉佩、许金梅与被告王光玉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玉佩、许金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光玉名下的银行存款96428.89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康振和名下的存单七张(存款金额共计21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康玉佩、许金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光玉名下的银行存款96428.8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伟人民陪审员 胡士彦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