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景峥嵘,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印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