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立国诉李小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不想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邵 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