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叶云生与俞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生,俞正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78号原告:叶云生。被告:俞正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云生与被告俞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云生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和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吴仲明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