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祖荣诉宜昌宏业海棠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荣,宜昌宏业海棠科技有限公司,戈弋,望宏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刘祖荣。被告宜昌宏业海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石良司村43号。法定代表人戈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戈弋。被告望宏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荣诉被告宜昌宏业海棠科技有限公司、戈弋、望宏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