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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树芳与于建锐、郭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芳,于建锐,郭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郭树芳,女,1964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于建锐,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郭艳梅,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于建锐之妻。本院在审理郭树芳与于建锐、郭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树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免交。审判员  牛鹏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姗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