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南宁市汉特商贸有限公司、彭林飞与彭林飞、刘务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xx商贸有限公司,彭xx,刘xx,胡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南宁市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xxx号xxx商场xxx栋xxx、xxx号。法定代表人:周xx,经理。被告:彭xx(曾用名xx)。被告:刘xx。被告:胡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xx商贸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彭xx、刘xx、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xx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南宁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农绍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