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5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莱阳市富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富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文件编号:(2015莱阳执字第516号]签发:核稿:拟稿:高瞻远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516-4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富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莱阳执字第516-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莱阳市五龙南路169号汽运集团小区0007-3-501号住房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莱阳市五龙南路169号汽运集团小区0007-3-50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瞻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