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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浦永明与上海成天实业有限公司、郁成达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永明,郁成达,上海成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24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1248号申请执行人浦永明,男,196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张骥、钟春秀,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郁成达,男,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成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郁成达,董事长。原告浦永明诉被告郁成达、上海成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浦永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及利息合计5,900,000元;诉讼费26,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56,90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执行查明,本院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郁成达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全幢、被执行人上海成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XXX号1至6幢、8幢房屋,并已对上述房屋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故本案的执行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现暂无条件执行。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经执行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但对其的执行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现暂无执行条件。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浦永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郁成达、上海成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代理执行员路仁忠代理执行员胡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吴雅娟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路仁忠审判员  胡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雅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