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学亮、徐启华与徐启华、王金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亮,徐启华,王金凤,张守运,孟庆兰,张崇中,孙世兰,徐启荣,徐海滨,孙世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刘学亮。被告徐启华。被告王金凤。被告张守运。被告孟庆兰。被告张崇中。被告孙世兰。被告徐启荣。被告徐海滨。被告孙世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亮与被告徐启华、王金凤、张守运、孟庆兰、张崇中、孙世兰、徐启荣、徐海滨、孙世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武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