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森茂精细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与济南新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阳执字第903号福建省南平市森茂精细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南新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济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是无法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济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军审判员 刘长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