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被执行人宋某乙。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高民一重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852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高民一重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