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乙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又名刘丽芬),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明亮,安平丝网商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农民,安国市石佛镇南章村幸福区55号。委托代理人姚双杰,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刘某甲因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双方于××××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2月29日生女儿刘某丙,现随刘某乙生活。2012年12月16日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生活至���。刘某乙起诉离婚,刘某甲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原审中双方均同意女儿刘某丙由二人轮流抚育,每年的一、二月份由被告刘某甲抚育,三、四月份由原告刘某乙抚育,依此类推,抚育费各自自理。双方在原审中主张的财产总额均已超过20万元,但均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刘某丙由刘某乙与刘某甲轮流抚育,每年的一、二月由刘某甲抚育,三、四月由刘某乙抚育,依此类推,抚育至刘某丙18周岁止,抚育费各自自理。三、、被上诉人刘某乙2015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上诉人刘某甲经济帮助款50000元,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刘某甲经济帮助款60000元。此款交本院转交或直接打入被上诉人刘某甲提供���其外甥徐卜宁安国石佛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69)。被上诉人如不按期履行,上诉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张峰先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