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爱军与李秀臻、付华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军,李秀臻,付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刘爱军。被告李秀臻。被告付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军与被告李秀臻、付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裁定查封了被告李秀臻名下的位于王府花园3号楼西单元302室房产(证号为:青房预王府字第200608**号)一处。现本院作出的(2014)青法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秀臻名下的位于王府花园3号楼西单元302室房产(证号为:青房预王府字第200608**号)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荣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铭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