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凤来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凤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988号罪犯王凤来(别名:王来子),男,39岁(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9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凤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一中刑监字第2012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再审,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一中刑再初字第020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凤来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9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6日提出对罪犯王凤来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王凤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王凤来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凤来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凤来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凤来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凤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凤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