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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怀洪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怀化市洪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洪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C}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怀洪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在怀化市洪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秀佐。被执行人邓群,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0)怀洪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邓群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邓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群、张武夫妻在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门面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邓群、张武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洪江区新街办事处新民路4号(即洪江区武陵城广场裙楼三楼)的门面在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门面租金收入1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德英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