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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付雨廷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雨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付雨廷,男,1950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陈卫亚,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明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晖,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付雨廷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雨廷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雨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付雨廷负担。审判员  周永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琼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