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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维珠与韦信利、林常云、韦和平、郑呈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珠,韦信利,林常云,韦和平,郑呈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维珠,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现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韦信利,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林常云,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被执行人韦和平,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郑呈蜂,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张维珠与被执行人韦信利、林常云、韦和平、郑呈蜂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78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信利在银行有存款人民币8014.43元,已被本院扣划,本案分得金额500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林常云、韦和平、郑呈蜂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韦信利、林常云、韦和平、郑呈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