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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根年诉被告任可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根年,任可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969号原告郭根年,男,1944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可建,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根年诉被告任可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根年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根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根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