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根年诉被告任可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根年,任可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969号原告郭根年,男,1944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可建,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根年诉被告任可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根年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根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根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