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97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郗富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德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