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西北太晋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北太晋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350号原告山西北太晋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南路40号7幢1单元1101号。法定代表人冯华荣,总经理。被告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大街2号楼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立洲,总经理。原告山西北太晋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德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其未在法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寇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