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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颜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2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成帅,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起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