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颜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2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成帅,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起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袁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