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滨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145号原告孟庆滨,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欣,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18号。负责人董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滨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滨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滨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孟庆滨自行负担。审判员 沈 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