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商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海庆与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邹炳民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李海庆,邹炳民,浙江省龙游龙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馆陶温泉花园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商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龙游龙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路和平巷*号。法定代表人:江益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君军,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庆,男,聊城市技工学校职工。委托代理人:蒋立阔,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邹炳民,男。原审被告:浙江省龙游龙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馆陶温泉花园项目部。住所地:浙江省龙游龙健建设有限公司院内。负责人:余甘荣,项目部经理。上诉人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海庆,原审被告邹炳民、浙江省龙游龙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馆陶温泉花园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0)聊东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江龙建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益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君军,被上诉人李海庆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立阔,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邹炳民、浙江省龙游龙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馆陶温泉花园项目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0)聊东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闫 红审判员 庄宏涛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