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福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福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4-2号原告邢台市桥东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权。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桥东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邢台市桥东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桥东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市桥东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台市桥东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