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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凤彬与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彬,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刘凤彬,男,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陈琛,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魏黎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志钊诉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彬撤回对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刘凤彬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