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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郭铁良申请执行马学来、洛阳天福丽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铁良,马学来,洛阳天福丽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开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郭铁良,男,汉族,1955年12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凤凰小区1栋2门401号。被执行人马学来,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丽春西路中泰花园。被执行人洛阳天福丽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晓波,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洛开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马学来、洛阳天福丽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郭铁良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学来、洛阳天福丽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学来、洛阳天福丽华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078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 雨执 行 员  郭玉峰执 行 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盛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