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岳某某,男。被告马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丛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显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