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世云与东归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云,巴州东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张世云,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静县。委托代理人罗代国,系新疆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东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归房产公司),住所地和静县民政局办公室一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世云诉被告东归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世云自行承担。审判员 包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江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