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河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毛玉琴与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玉琴,陈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毛玉琴。被执行人陈剑。申请执行人毛玉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白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剑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5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毛玉琴与被执行人陈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申请执行人毛玉琴于2015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剑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白河执字第00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义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