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赵某。被告汤某。委托代理人董震铭,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