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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赵某。被告汤某。委托代理人董震铭,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